(九)依法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升案件审理质量。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做到公平公正。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也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审查,也要重视程序性审查;既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也要坚决纠正其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既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依法维护好社会公共利益。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行政复议机关要借鉴司法裁判文书的形式和内容,针对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出的问题,详尽阐述作出决定的理由和依据,强化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说理性和权威性;要把当事人经行政复议后是否不再通过诉讼或信访等途径提起诉求,是否有效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作为衡量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质量的重要尺度。
(十)创新案件审理方式,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积极探索各种有效方式,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捷、高效、低成本解决行政争议的优势;对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案件,要举行听证会,当面核实案情,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也可以实行案件审理会审、会商方式,聘请政府法律顾问或有关专家学者参与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论证,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处理,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政府工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定期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本部门报告;重大、复杂、疑难以及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要随时报告。
(十一)充分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化解行政争议。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已经发生的行政争议,应当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在坚持当事人自愿合法、公平公正等原则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努力平衡各方面利益,积极运用和解、调解的方式化解矛盾,解决行政争议,促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行政机关的相互理解和信任,消除负面影响。
(十二)认真做好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行政诉讼是法律赋予行政相对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也是防止和制约行政权力滥用的法律监督制度。行政机关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是维护法律尊严、接受司法监督的体现。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行政应诉工作,大力配合、支持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不得拒绝应诉;除依法委托代理人出庭应诉外,有条件的市、县可积极探索建立和实行行政领导出庭应诉制度,倡导和鼓励行政机关领导出庭应诉。
(十三)不断完善行政应诉案件评价整改机制。各级行政机关要自觉执行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裁定,积极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行政机关要及时与人民法院沟通,确保执行的正确有效。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诉讼案件,有关行政机关要深刻剖析原因,认真总结教训,切实加以整改;针对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人民法院通报。对经行政复议后又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构及有关部门应把行政诉讼的裁判结果对行政复议决定的认可情况作为复议案件质量的考核标准。
(十四)强化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的综合机制。各级行政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进行每半年度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分析时,对本地区、本部门发生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特点及成因进行剖析,查找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向本级人民政府及本部门提出相应的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工作的整改措施和建议。要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监察及信访等工作的衔接、反馈机制,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十五)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而不按时依法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的,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撤销;对撤销、变更或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有关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有不符合依法行政要求的情形,要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和意见书,提出纠正问题、加强管理的整改、监督意见;要严格落实案件统计定期报告及案件情况分析制度,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社会热点、焦点和难点问题,对涉及制度建设的,要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或有突发事件苗头的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或上级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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